這年頭連英國專利也特好使了
發(fā)布時間:2019-07-11 09:17:37瀏覽次數:161
2014年,無線星球(Unwired Planet)在英國對華為發(fā)動專利訴訟,其間的風風雨雨業(yè)界人士多有耳聞。該訴訟涉及數個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議題,爭議頗大,其中最令人吃驚的便是“基于單一國家專利裁定全球專利許可費率”的見解了,顛覆了專利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們來看看到底發(fā)生了什么事。
一審中,雙方大亂鬥之后擺在臺面上討論的只有2件標準必要專利。2017年,高等法院的法官采納無線星球的說法,認為華為主張逐個國家解決爭議沒道理,這樣做太過耗費資源,并指出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應該是打包全球專利一塊解決,且在本案中只有一種可以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率。法官不僅定了全球許可費率,還好心地把許可合同擬了附在判決后面,雙方簽字就行,實在是佛心來的!
但是華為不服,在上訴理由中提到:本案只有2件英國標準必要專利,而華為的銷售有64%在中國境內,法官試圖以2件英國專利的侵權結果推及到全球范圍,并不合理。此外,除了英國訴訟,雙方在德國和中國也打得如火如荼,英國法院無權在其他國家案件定案前就替其決定該國專利的價值。無線星球利用了英國禁令來威脅華為支付全球專利許可費,這正是FRAND原則所要避免的事情。
2018年10月二審判決出爐,英國上訴法院判決的精神如下。FRAND原則是一個概念,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費率,不存在一個案件只有一種符合FRAND原則的費率的說法,打臉了高等法院。但上訴法院認為華為的主張會使專利權人必須在不同國家進行訴訟來達成協(xié)議,這樣的做法會導致訴訟成本增加,并不現實。再者,結合通信領域的許可現況以及雙方的情形,上訴法院認為有意愿和解的雙方肯定會在全球范圍內一次性地解決專利許可爭議,故支持高等法院裁定全球費率的判決。
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率確實是多樣性的,涉及FRAND原則的許可談判也是復雜的,多個許可條件彼此聯動,不存在單一許可費率的說法,英國上訴法院的見解與實務一致。相關議題可以參考本公眾號的文章《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實務操作》,在此不贅述。
But,英國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其他見解就有待商榷了。
全球訴訟是極耗資源的,只有少數專利權人玩得起,即便如此,沒有任何法條或國家授權英國法院可以因為訴訟成本高,徑行代他國決定是否侵權及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訴訟費用高與強制全球許可間完全沒有法律因果關系。訴訟費用高,應當思考的是如何降低訴訟費用,使專利權人能更無負擔地維權。事實上,不少國家都有法律援助(Pro Bono)的制度,協(xié)助資源有限的當事人應付司法程序。打不起訴訟和法律援助的制度間才有因果關系,訴訟費用高與全球許可則沒有。
過去不乏專利權人擁有全球專利布局,但僅在單一國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后達成全球許可協(xié)議的,這也是專利許可的常態(tài)之一,英國法院完全忽略這類現實存在的情況,片面認為專利權人必須耗費資源在不同國家進行訴訟來達成協(xié)議,難謂沒有以偏概全之嫌。
如果專利包基本上是覆蓋全球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確實會傾向討論全球許可,但這種意愿是商務上的考量,并非法律所強制要求的。事實上,搞專利的都知道,專利是屬地主義,各國管各國的,井水不犯河水,英國法院不應該越權去干預他國法律,任何理由都不是理由。試想一種情況,英國法院定了全球許可費率,如德國或中國的法院卻認定華為不侵權,請問華為可以要求英國法院做主讓無線星球返還部分許可費嗎?另一種情況,如德國或中國的法院同樣認定華為侵權,各自裁決賠償方式,那華為在德國及中國兩地的侵權行為是否被懲罰了兩次呢?顯然不論其他國家怎么判,都會和英國法院的決定發(fā)生沖突的。實務上,雙方在協(xié)商過程中達成全球許可的協(xié)議時,會各自撤回訴訟,以避免許可協(xié)議與訴訟結果不一致的情事發(fā)生,但英國的判決在德國和中國境內并無任何效力,只要華為不收手,德國和中國法院將各自有所決定,到時候矛盾就激化了。協(xié)商是靈活的,雙方開心就好;法律是嚴肅的,只能游走在授權的框框內。英國法院把兩者混為一談了。
雖然英國法院再三強調這樣的判決并不影響他國法院自行判定侵權及穩(wěn)定性,但從上述分析可知實際上已破壞專利是屬地主義的精神,鼓勵專利權人優(yōu)先選擇英國法院,企圖以一國專利一次性地解決全球專利許可問題,這將使得司法實務過于向專利權人傾斜。無獨有偶,美國法院最近也出臺類似的判決,將損害賠償的范圍涵蓋至境外,詳情請參閱本公眾號的文章《什么?美國專利管到中國境內了!》。
這世道大伙兒都把手伸到別人的肚兜里了!
一審中,雙方大亂鬥之后擺在臺面上討論的只有2件標準必要專利。2017年,高等法院的法官采納無線星球的說法,認為華為主張逐個國家解決爭議沒道理,這樣做太過耗費資源,并指出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應該是打包全球專利一塊解決,且在本案中只有一種可以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率。法官不僅定了全球許可費率,還好心地把許可合同擬了附在判決后面,雙方簽字就行,實在是佛心來的!
但是華為不服,在上訴理由中提到:本案只有2件英國標準必要專利,而華為的銷售有64%在中國境內,法官試圖以2件英國專利的侵權結果推及到全球范圍,并不合理。此外,除了英國訴訟,雙方在德國和中國也打得如火如荼,英國法院無權在其他國家案件定案前就替其決定該國專利的價值。無線星球利用了英國禁令來威脅華為支付全球專利許可費,這正是FRAND原則所要避免的事情。
2018年10月二審判決出爐,英國上訴法院判決的精神如下。FRAND原則是一個概念,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費率,不存在一個案件只有一種符合FRAND原則的費率的說法,打臉了高等法院。但上訴法院認為華為的主張會使專利權人必須在不同國家進行訴訟來達成協(xié)議,這樣的做法會導致訴訟成本增加,并不現實。再者,結合通信領域的許可現況以及雙方的情形,上訴法院認為有意愿和解的雙方肯定會在全球范圍內一次性地解決專利許可爭議,故支持高等法院裁定全球費率的判決。
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率確實是多樣性的,涉及FRAND原則的許可談判也是復雜的,多個許可條件彼此聯動,不存在單一許可費率的說法,英國上訴法院的見解與實務一致。相關議題可以參考本公眾號的文章《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實務操作》,在此不贅述。
But,英國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其他見解就有待商榷了。
全球訴訟是極耗資源的,只有少數專利權人玩得起,即便如此,沒有任何法條或國家授權英國法院可以因為訴訟成本高,徑行代他國決定是否侵權及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訴訟費用高與強制全球許可間完全沒有法律因果關系。訴訟費用高,應當思考的是如何降低訴訟費用,使專利權人能更無負擔地維權。事實上,不少國家都有法律援助(Pro Bono)的制度,協(xié)助資源有限的當事人應付司法程序。打不起訴訟和法律援助的制度間才有因果關系,訴訟費用高與全球許可則沒有。
過去不乏專利權人擁有全球專利布局,但僅在單一國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后達成全球許可協(xié)議的,這也是專利許可的常態(tài)之一,英國法院完全忽略這類現實存在的情況,片面認為專利權人必須耗費資源在不同國家進行訴訟來達成協(xié)議,難謂沒有以偏概全之嫌。
如果專利包基本上是覆蓋全球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確實會傾向討論全球許可,但這種意愿是商務上的考量,并非法律所強制要求的。事實上,搞專利的都知道,專利是屬地主義,各國管各國的,井水不犯河水,英國法院不應該越權去干預他國法律,任何理由都不是理由。試想一種情況,英國法院定了全球許可費率,如德國或中國的法院卻認定華為不侵權,請問華為可以要求英國法院做主讓無線星球返還部分許可費嗎?另一種情況,如德國或中國的法院同樣認定華為侵權,各自裁決賠償方式,那華為在德國及中國兩地的侵權行為是否被懲罰了兩次呢?顯然不論其他國家怎么判,都會和英國法院的決定發(fā)生沖突的。實務上,雙方在協(xié)商過程中達成全球許可的協(xié)議時,會各自撤回訴訟,以避免許可協(xié)議與訴訟結果不一致的情事發(fā)生,但英國的判決在德國和中國境內并無任何效力,只要華為不收手,德國和中國法院將各自有所決定,到時候矛盾就激化了。協(xié)商是靈活的,雙方開心就好;法律是嚴肅的,只能游走在授權的框框內。英國法院把兩者混為一談了。
雖然英國法院再三強調這樣的判決并不影響他國法院自行判定侵權及穩(wěn)定性,但從上述分析可知實際上已破壞專利是屬地主義的精神,鼓勵專利權人優(yōu)先選擇英國法院,企圖以一國專利一次性地解決全球專利許可問題,這將使得司法實務過于向專利權人傾斜。無獨有偶,美國法院最近也出臺類似的判決,將損害賠償的范圍涵蓋至境外,詳情請參閱本公眾號的文章《什么?美國專利管到中國境內了!》。
這世道大伙兒都把手伸到別人的肚兜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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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專利限時批(微信ID:Dingzhi_IP)
作者 | 劉翰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