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如何“消失”的
發(fā)布時間:2019-10-14 08:18:54瀏覽次數:161
1868年明治維新之后,日本的統(tǒng)治階層意識到,國家要振興必須發(fā)展科學技術。日本在經濟上推行“殖產興業(yè)”,大力學習歐美技術,進行工業(yè)化。但當時的日本底子薄,先進的技術都掌握在歐美的手中,日本政府立志發(fā)展自己的技術,于是派人到歐美考察,很快意識到專利制度對促進科技發(fā)展的重要性。
1879年,日本政府開始醞釀建立現代專利制度,保護創(chuàng)新。1885年4月18日,日本頒布《專賣特許條例》。[1]1888年日本政府再次派人考察美國的專利制度,制定了更為全面的《特許條例》。但此時日本專利制度并不保護外國人的技術,隨著形勢的發(fā)展,日本于1899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約》,外國人才可以在日本申請專利。[2]
可是日本加入《巴黎公約》之后出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外國進入日本的專利很容易獲得授權,日本人自己申請的專利老是被駁回,因為當時日本的技術水平與西方發(fā)達國家差距很大。如果長此以往,日本的專利法就會徹底變成只保護外國知識產權的法律了。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在1905年引進了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日本國內的創(chuàng)新。[3]
實用新型俗稱“小發(fā)明”,只保護裝置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保護期限也比發(fā)明專利要短,只有10年,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限一般為20年。日本實行實用新型制度之后,實用新型的申請量逐漸增加,從1905年到1993年將近90年的時間內,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一直是超過發(fā)明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實用新型在1993年之前與發(fā)明一樣都要經過實質審查,隨著申請量的增加,日本的專利局已經不堪重負了。1993年日本政府開始修改實用新型制度,日本專利局不再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只作形式審查。實用新型申請?zhí)峤缓笠话?個月就能獲得授權。
這種制度極大地減輕了日本專利局的審查負擔,因為實用新型的申請數量占到日本總申請的一半以上。按理說,取消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在日本申請實用新型更加容易了,只要有個形式很快就能獲得授權,這樣會導致申請量快速增加。但實際情況卻完全相反,1993年日本取消對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之后,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卻出現了斷崖式下降。
日本專利局取消對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之后,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在兩年內減少了約90%,此后申請量每況愈下,目前日本全國的實用新型申請量只有六千多件,不到中國實用新型申請量的三百分之一,約等于中國一家大型公司的申請量??梢哉f1993年之后,日本的實用新型制度已經名存實亡了,基本上就是個擺設。
那么取消實質審查之后,為什么反而導致實用新型申請量斷崖式下跌?問題就出在維權上。在有實質審查的時候,日本的實用新型基本上與發(fā)明一樣,維權沒有什么差別。但取消實質審查之后,實用新型授權后的權利不穩(wěn)定,企業(yè)拿著實用新型去維權,一旦實用新型被無效了,專利權人還要補償。這樣就導致沒人敢拿著實用新型去維權了。日本專利局采取了變通的辦法,專利權人在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之后,可以要日本專利局出具技術評價報告,對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進行評估,相當于進行一次專利實質審查。如果評價報告的觀點是正面的,專利權人基于正面的評價報告維權,專利即使被無效了也可以免除補償責任。
這樣就導致實用新型要維權就必須要出具評價報告,沒有什么企業(yè)敢冒著補償的風險拿實用新型直接維權。所以授權的實用新型沒有意義,只有做過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才能有專利的價值,實用新型的授權專利證書只相當于專利申請。更糟糕的是,根據日本專利法,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專利局出具評價報告,而且還不限制次數。每次評價報告就相當于對實用新型進行一次無效,因為負面評價報告會直接導致實用新型無法行權。第三人多提出一次評價申請,實用新型就多遭一次打擊,而且專利權人也沒有什么辯駁的空間。這樣的實用新型的實際上已經沒有什么意義了,維權的時候無法用,其他人還可以不停地提評價報告。所以日本企業(yè)對實用新型不感冒也可想而知了。
2018年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為6105件,而日本2018年的發(fā)明申請量為318479件,實用新型的申請量連發(fā)明的零頭都不到,而且申請量還在呈逐年下降的趨勢。日本的實用新型基本上算是“消失”了。
1879年,日本政府開始醞釀建立現代專利制度,保護創(chuàng)新。1885年4月18日,日本頒布《專賣特許條例》。[1]1888年日本政府再次派人考察美國的專利制度,制定了更為全面的《特許條例》。但此時日本專利制度并不保護外國人的技術,隨著形勢的發(fā)展,日本于1899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約》,外國人才可以在日本申請專利。[2]
可是日本加入《巴黎公約》之后出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外國進入日本的專利很容易獲得授權,日本人自己申請的專利老是被駁回,因為當時日本的技術水平與西方發(fā)達國家差距很大。如果長此以往,日本的專利法就會徹底變成只保護外國知識產權的法律了。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在1905年引進了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日本國內的創(chuàng)新。[3]
實用新型俗稱“小發(fā)明”,只保護裝置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保護期限也比發(fā)明專利要短,只有10年,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限一般為20年。日本實行實用新型制度之后,實用新型的申請量逐漸增加,從1905年到1993年將近90年的時間內,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一直是超過發(fā)明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實用新型在1993年之前與發(fā)明一樣都要經過實質審查,隨著申請量的增加,日本的專利局已經不堪重負了。1993年日本政府開始修改實用新型制度,日本專利局不再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只作形式審查。實用新型申請?zhí)峤缓笠话?個月就能獲得授權。
這種制度極大地減輕了日本專利局的審查負擔,因為實用新型的申請數量占到日本總申請的一半以上。按理說,取消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在日本申請實用新型更加容易了,只要有個形式很快就能獲得授權,這樣會導致申請量快速增加。但實際情況卻完全相反,1993年日本取消對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之后,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卻出現了斷崖式下降。
Utility Model in Japan:來源于JPO
日本專利局取消對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之后,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在兩年內減少了約90%,此后申請量每況愈下,目前日本全國的實用新型申請量只有六千多件,不到中國實用新型申請量的三百分之一,約等于中國一家大型公司的申請量??梢哉f1993年之后,日本的實用新型制度已經名存實亡了,基本上就是個擺設。
那么取消實質審查之后,為什么反而導致實用新型申請量斷崖式下跌?問題就出在維權上。在有實質審查的時候,日本的實用新型基本上與發(fā)明一樣,維權沒有什么差別。但取消實質審查之后,實用新型授權后的權利不穩(wěn)定,企業(yè)拿著實用新型去維權,一旦實用新型被無效了,專利權人還要補償。這樣就導致沒人敢拿著實用新型去維權了。日本專利局采取了變通的辦法,專利權人在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之后,可以要日本專利局出具技術評價報告,對實用新型的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進行評估,相當于進行一次專利實質審查。如果評價報告的觀點是正面的,專利權人基于正面的評價報告維權,專利即使被無效了也可以免除補償責任。
這樣就導致實用新型要維權就必須要出具評價報告,沒有什么企業(yè)敢冒著補償的風險拿實用新型直接維權。所以授權的實用新型沒有意義,只有做過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才能有專利的價值,實用新型的授權專利證書只相當于專利申請。更糟糕的是,根據日本專利法,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專利局出具評價報告,而且還不限制次數。每次評價報告就相當于對實用新型進行一次無效,因為負面評價報告會直接導致實用新型無法行權。第三人多提出一次評價申請,實用新型就多遭一次打擊,而且專利權人也沒有什么辯駁的空間。這樣的實用新型的實際上已經沒有什么意義了,維權的時候無法用,其他人還可以不停地提評價報告。所以日本企業(yè)對實用新型不感冒也可想而知了。
2018年日本的實用新型申請量為6105件,而日本2018年的發(fā)明申請量為318479件,實用新型的申請量連發(fā)明的零頭都不到,而且申請量還在呈逐年下降的趨勢。日本的實用新型基本上算是“消失”了。
日本實用新型申請量變化:來源于JPO
[1] 日本專利局,國家知識產權網站:http://www.cnipa.gov.cn/gjhz/qkjs/1020302.htm
[2] 《日本專利制度》,百度百科
[3]UtilityModelinJapan: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 ... p_kul_12_ref_t3.pdf
[2] 《日本專利制度》,百度百科
[3]UtilityModelinJapan: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 ... p_kul_12_ref_t3.pdf